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俞正声主席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及2015年7月29日国家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暨经济社会发展组全体会议精神,自治区决定启动实施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启动实施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等3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工作的通知》(发改地区〔2014〕 2799号)文件规定,发放范围包括新疆自治区和兵团受援地区82个县和177个团场的在内地普通高校就读的家庭困难本科生、专科生和预科生。
二、资助对象
(一)南疆四地州资助对象
1、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3、烈士、伤残军人家庭及孤儿学生。
(二)其他受援地州资助对象
1、农村建档立卡的困难家庭学生。
2、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3、烈士、伤残军人家庭及孤儿学生。
(三)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可参照执行。
三、实施期限
暂定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执行期限暂定至2020年。
四、实施标准
每生每年6000元。
五、资金来源
列入“十三五”对口援疆规划,从19个对口援疆省市援疆资金中列支。
六、发放办法。
由各援疆前方指挥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组织,以现金的方式直接发放。
七、工作要求
(一)开展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学生资助工作,是深化教育援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将助学帮困与增进感情、增强认同紧密结合的有效途径。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做好资助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这一特殊举措的政策效果,精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受援地(州、市)、各相关部门要会同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制定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责任、发放形式、公告公示、宣传引导、效果跟踪、督察审计等,确保按期足额发放,确保受助学生本人享受到助学金。
(三)援疆助学金发放过程是团结教育引导群众的过程,要从维护稳定、凝聚民心、增进团结的大局出发,注意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或活动方式,做好舆论宣导、政策宣讲和励志教育,以利取得最大的综合效果。
(四)要时常到受助学生家庭和学校开展跟踪走访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情况,会同学校一道,教育引导受助学生勤俭节约、精打细算,正确使用助学金,避免铺张浪费、相互攀比或用于不良消费。要教育受助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生活俭朴,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树立起励志图强、感恩人民、回报社会的理念。同时,要引导受助学生继续通过努力学习获得奖学金或勤工助学收入,不断改善自身经济条件。
(五)各受援地(州、市)要建立助学金年度报告制度,于每次发放助学金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援疆办、教育厅报送学生受助情况,自治区援疆办、教育厅汇总后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
(六)自治区援疆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年度检查、评价和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援疆助学政策落实情况,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附件:1.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实施方案
2.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实施办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联系人:宋 磊 电话:2832646;18399681325)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印发
附件1:
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工作的通知》(发改地区〔2014〕2799号)精神,切实用好19个对口援疆省市资金设立的援疆助学金,帮助内地高校新疆籍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建立科学统筹、运行有序、管理规范的援疆资金资助体系,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刻领会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维护新疆稳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第五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推进教育、就业等重大民生问题,全面深化内地新疆学生培养工作,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分配、专款专用、公平公正”的资助原则,做好援疆资金资助内地高校新疆籍学生工作,以对口援疆工作促进人才培养发展和民族团结,促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二、组织领导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高位推动此项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审计、民政、扶贫、宣传等部门,19个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以及各地州市组成的援疆资金资助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并建立工作联系协调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工作任务
援疆资金资助工作联系协调小组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国家三部委印发的发改地区〔2014〕2799号文件精神,逐级传达学习贯彻,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切实把国家政策用足、用好、用到位。
(二)协调各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保证资金来源,建立分年度助学金统筹分配方案,纳入对口援疆规划予以保障和落实。
(三)摸清学生底数,确定资助学生人数和名单,并提交各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会同受援地州援疆办、教育、公安、民政、扶贫等部门进行审核。
(四)协调各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与受援地(州、市)根据自治区制定的《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实施办法》,研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重点抓好资金分配、发放形式、公告公示、宣传引导、成效跟踪、督查审计等关键环节,确保援疆助学金发放公开、公平、公正。
(五)协调各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与受援地(州、市)在每年秋季学期前完成新生和在校生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六)会同内地高校加强对新疆籍学生的宣传教育和引导,让学生深入了解政策、掌握政策,严格遵守政策规定,切实把助学金用在学习、生活等方面,进一步激发学生的感恩意识、责任意识和成才意识。
(七)加大对党的资助惠民政策的宣传工作力度,让各族群众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深刻认识此项惠民政策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增强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感。
(八)对援疆助学金管理、使用和资金效益情况进行督查审计,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措施,进一步规范援疆助学金发放工作。
(九)定期向国家有关部委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报告援疆助学金资助工作实施情况,认真总结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做法,提出申请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和措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 各部门工作职责及分工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作职责。
1、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对接沟通,牵头落实好发改地区〔2014〕2799号文件精神,衔接做好援疆助学金的政策保障、政策延续等工作,就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国家发改委予以高位推动和解决。
2、负责协调19个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下达落实年度援疆助学金经费,对各对口援疆省市助学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建立经费拨付协调保障机制。
3、负责协调各受援地(州、市)发展改革、援疆等部门,主动加强与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的工作衔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配合做好援疆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和跟踪评价等工作。
4、配合做好助学金的督查审计工作。
(二)自治区教育厅工作职责。
1、根据年度普通高考招生录取结果,及时整理统计2016年至2020年在内地普通高校就读的新疆籍学生名单(含全日制预科生、专科生、本科生),并向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扶贫开发办提供。
2、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将汇总整理的对应学年资助学生名单,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需资助学生名单提供给各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和受援地(州、市)。
3、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助学金资助发放、跟踪管理台账。
4、负责协调内地相关高校,将援疆助学金纳入各校资助管理体系,准确掌握助学金使用及效益发挥情况。
5、配合做好助学金的督查审计工作。
(三)自治区民政厅工作职责。
1、根据教育厅提供的在内地就读的新疆籍学生名单,核实学生家庭情况,提出符合条件的需资助学生名单。
2、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等部门建立助学金资助发放、跟踪管理台帐。
3、配合做好助学金的督查审计工作。
(四)自治区扶贫办工作职责。
1、根据教育厅提供的在内地就读的新疆籍学生名单,核实学生家庭情况,提出符合条件的需资助学生名单。
2、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等部门建立助学金资助发放、跟踪管理台帐。
3、配合做好助学金的督查审计工作。
(五)自治区财政厅工作职责。
1、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援疆助学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发放。
2、统筹做好援疆助学金发放管理与其他形式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做到列支资助项目应发实发,最大限度覆盖受助学生群体范围。
3、配合做好助学金的督查审计工作。
(六)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工作职责。
1、安排自治区“三民”办协调各层次驻村工作队(组)将配合完成援疆助学金发放工作作为一项工作任务予以认真落实,重点是配合做好政策宣传、信息核对、教育引导、公告公示、跟踪调查等工作。
2、协调各驻村工作队(组)配合受援地深入了解每一名受助学生及家庭的基本情况,对照资助资格条件,核对相关基础信息,并向受援地主管部门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对弄虚作假或公示有异议的学生,要及时向受援地主管部门报告。
(七)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1、组织主流媒体开展对援疆助学金实施政策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党的惠民政策,大力宣传援疆工作,大力宣传国家和援疆省市的无私援助,积极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
2、坚持宣传工作常态化,重点做好首批援疆助学金发放的宣传报道工作,以点带面,扩大宣传,让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八)自治区公安厅的工作职责。
1、指导各地公安部门配合受援地、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做好受助学生家庭政审工作,了解学生本人及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是否有参与“三非”(非法宗教、非法宣传品、非法网络传教)活动、参与暴力恐怖活动等重大政治问题者,对有问题的学生要及时报告受援地有关部门。
2、要求各地公安部门按照“谁政审、谁签字、谁盖章、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把审核程序,严把政审关。
(九)自治区审计厅工作职责。
1、牵头做好援疆助学金发放使用情况的督查审计工作,及时向国家有关部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2、根据审计结果,有针对性提出加强和改进援疆助学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意见、措施。
(十)各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工作职责。
1、及时报告援疆省市党委、政府,按年度落实援疆助学金,制定助学金分配计划。
2、认真审核援疆助学金资助方案,与受援地共同做好助学金发放工作。
3、建立援疆助学金年度报告制度,在助学金发放完毕1个月内,会同受援地援疆、教育部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报告助学金发放、使用及管理工作。
(十一)各地(州、市)工作职责。
1、建立由地(州、市)党委、政府牵头,当地发改、教育、财政、宣传、审计、公安、民政、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援疆助学金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
2、协助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认真审核受助学生名单,并通过当地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对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公告公示。
3、每年8月底前,与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共同形成资助方案,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4、每年秋季入学前,配合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将援疆助学金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或家庭。
5、对受助学生家庭进行跟踪了解,掌握助学金使用情况,并及时报告自治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开展援疆助学工作,是中央深化教育援疆工作,推进新疆社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做好资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高位推动,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方案,配强配齐工作力量,抓实抓细援疆资助工作,切实把援疆助学工作办成促进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德政工程、民生工程。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援疆资助工作的重点是确保应助学生群体全覆盖,确保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确保发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因此,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强化管理、狠抓落实,做到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尽快落实资助资金,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摸清受助学生底数,严格履行审核程序,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做好资助跟踪管理,突出经费使用成效。
(三)加强联系,增进协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尤其是受援地要加强与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的沟通协作,抓住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共同推动援疆资助工作顺利开展。针对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沟通协商,及时研究予以解决。
附件2:
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发挥内地19个对口援疆省市的政策、经费等各方面优势,扎实推进内地新疆学生教育服务管理工作平稳、健康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等3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工作的通知》(发改地区[2014]2799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将援疆助学金用好、用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预科培养学校(以下简称“内地普通高校”)。
第三条 援疆助学金由各支援省市从援疆经费中单独列支。
第二章 资助原则与对象
第四条 资助工作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分配、专款专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援疆助学金用于资助全疆12个受援地州市在内地普通高校就读的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和预科生)。
南疆四地州资助对象为:
1.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3. 烈士、伤残军人家庭及孤儿学生。
其他地州资助对象为:
1. 农村建档立卡的困难家庭学生;
2. 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3. 烈士、伤残军人家庭及孤儿学生。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援疆助学金主要用于学生在内地就读期间的学费、往返交通费等学习生活补助,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进行资助。
第七条 享受援疆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等其他资助政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资助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处分以上者(撤销处分后可恢复受助资格);
3、参加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在校成立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散布宗教言论者;
4、存储、观看、传播暴恐音视频和“三非”出版物者;
5、在校期间,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出国(境)者;
6、诚信缺失,拖欠学费及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者;
7、留级、休学期间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统计、汇总年度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在校生数据后提供给自治区民政厅和扶贫办,以供筛选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后将贫困学生名单报自治区发改委。
第十条 每年7月底前,申请援疆助学金的学生将所在学校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的《援疆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交至户籍所在地教育局。
第十一条 每年8月底前,各受援地援疆、教育、公安、民政、扶贫、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等单位依据自治区教育厅提供的贫困生数据,对报送的《援疆助学金申请表》进行审核。对初步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须在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或门户网站等主流媒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受援地会同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形成资助方案。
第十二条 每年学生秋季入学前,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根据资助方案将援疆助学金(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至受资助学生本人或家庭,并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受援地援疆、教育部门要会同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建立援疆助学金年度报告制度,在当年援疆助学金发放结束后1个月内,以地州为单位向自治区援疆资金资助工作联系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学生受助情况总结和《援疆助学金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2),自治区将年度援疆助学金资助实施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
第十四条 新生资助工作参照上述程序在每年10月启动实施,年底前结束。
第五章 资助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受援地教育部门要会同支援省市前方指挥部制定援疆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工作责任、发放形式、公告公示、宣传引导、效果跟踪、督查审计等,确保助学金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各受援地教育部门配合支援省市有关部门要时常到受助学生家庭和学校开展跟踪走访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情况,教育引导受助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回报社会。
第十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要协调内地相关高校,将援疆助学金纳入各校资助管理体系,准确掌握助学金使用及效益发挥情况。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援疆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年度检查、评价和通报制度,将定期通报援疆助学政策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援疆资金资助工作联系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