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职学〔2025〕6号
为了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使学生有一个“文明、舒适、整洁、安全”的学习、休息环境,有利于校园文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校园文明建设的重点场所,是反映学生精神风貌的窗口,每个学生都应树立主人翁精神,自觉遵守和维护学生宿舍纪律,共同把学生宿舍管理好,建设好。
第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职能归口在学生工作处和后勤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和后勤保卫处对学生宿舍内学生的学习、生活、纪律、安全、内务卫生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评比,为学生提供及时优质服务。
第三条 学生宿舍由后勤保卫处和各二级学院统一安排和管理,学校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任意调换和强行抢占宿舍和床位。
第四条 建立学校领导、学生工作处、二级学院、宿管员、学生干部在学生宿舍区的轮流值日、值周制度,以加强学生宿舍的分级管理,形成一个较完整的宿舍管理系统。
第五条 每间宿舍设寝室长1名,每层楼可设层长1名及以上,每栋宿舍设栋长1名,协助宿管员负责对应宿舍、楼层、楼栋的秩序维护与清洁卫生等事宜的管理。在学校每年“评优评先”评选活动中,栋长、层长均具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资格。
第二章 学生住宿退宿管理
第六条 学生住宿管理
(一)新生凭报到单到二级学院领取宿舍钥匙,办理入住。
(二)新生住宿由二级学院统一分配,不得无故调换;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须经班主任、二级学院同意,填写《住宿调整申请表》报后勤保卫处审批后,方可调整。
(三)对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宿舍室内衣橱、桌椅统一编号、专人专用,毕业时清查收回,损坏的照价赔偿。
(五)学生因实习、毕业、退学、入伍、休学等原因搬离宿舍的,须到后勤保卫处办理退宿手续并清点个人物品;对两周内未搬离的物品,后勤保卫处有权依规处理。
第七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或其他原因需退宿的,须按规定程序到后勤保卫处办理退宿手续;休学期满返校的,需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第八条 毕业生退宿管理
毕业生退宿须完成三项核心事项:宿舍公共资产清查、宿舍卫生清扫、物品(宿舍钥匙、空调遥控器)归还,未按要求归还物品的需按原价赔偿,具体流程如下:
(一)毕业退宿时由寝室长负责清点宿舍内部设施及公用物品,填好《学生宿舍公共资产清查登记表》,经班主任检查合格并签字后,连同宿舍钥匙和空调遥控器以宿舍为单位交给班主任。
(二)班主任将《学生宿舍公共资产清查登记表》、宿舍钥匙和空调遥控器,以班级为单位交给二级学院,二级学院统一上交到后勤保卫处。后勤保卫处将对损坏的宿舍公共资产进行定损,并安排宿管人员进行复查。
(三)经宿管人员验收该宿舍内部设施完好,卫生打扫合格,宿舍钥匙和空调遥控器已退还,损坏物品赔偿到位,毕业退宿手续办理完毕。
(四)毕业实习离校前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章 学生宿舍作息管理
第九条 全校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起床、上课、自习、就寝。
第十条 严格按学校规定时间开关学生宿舍大门,早晨6:20开门,22:00关门。
第十一条 家住学校周边的学生,周末或特殊情况需回家的,须按《学生考勤请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且须在星期日晚自习前返校。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22:30前回宿舍就寝,晚归者由宿舍管理员登记,同步报送二级学院按违纪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自习时段、午休时段及晚间就寝后,严禁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弹奏乐器、唱歌或开展其他娱乐活动,避免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电灯实行统一管控,周日至周四晚间23:00熄灯,周五至周六晚间24:00 熄灯;熄灯后或突发停电时,严禁大声呼叫、喧哗起哄。
第四章 学生宿舍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全体学生须树立劳动卫生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共同维护宿舍清洁环境。
第十六条 学生应注重个人卫生,定期清洗、晾晒床上用品、衣物及鞋袜,保持个人物品整洁。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清洁卫生实行宿管员主管外、学生主管内的原则,各楼大门、公共走道、楼梯由专人打扫,各宿舍内务以及各宿舍门、窗、阳台以宿舍为单位由寝室长负责组织本宿舍人员整理和打扫。
第十八条 学生须依据《学生宿舍卫生评分标准》开展卫生工作,确保宿舍室内清洁、物品整齐、环境美观。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要严格做到六不准:
(一)不准乱丢纸屑、果皮垃圾,不准随地大小便;
(二)不准在窗户、栏杆处往室外或走廊往下倒水和扔东西;
(三)不准在宿舍内生火;
(四)不准在墙上乱贴、乱画;
(五)不准带外卖进宿舍;
(六)不准攀爬阳台、屋顶等危险区域。
第二十条 每间宿舍必须建立宿舍卫生轮流值日制度,每天由值日生打扫两次,分别于7:00和19:00前完成,各宿舍垃圾自行倒入垃圾站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周星期五进行宿舍卫生大扫除,由校宿委会联合各二级学院宿委会组织进行检查评分。
第二十二条 校宿委会每周根据宿舍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对宿舍卫生、内务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评分,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三条 校宿委会每周对宿舍卫生、大功率电器使用等情况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数据由学生工作处汇总后统一公示。
第二十四条 宿舍卫生工具妥善保管,放在固定地点。公共卫生工具统一保管,按时领取与归还。如有遗失或人为损坏,由当事人或宿舍成员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易堵杂物扔进便池、下水道,造成堵塞所导致的疏通费用,由当事人负责,不能确定的,由全宿舍同学共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饲养各类宠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实习、毕业或学校调整宿舍需搬离时,须将原住宿宿舍打扫干净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八条 传染病流行期间,学生宿舍实行定期消毒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每学期开展宿舍卫生检查评比活动,评选出文明寝室及优秀寝室长,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品,具体评定标准见《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三十条 宿舍评比中不合格的宿舍,在全校通报。
第五章 学生宿舍公共财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全体学生须树立爱护公共财物的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学校公共财物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宿舍内床铺、床板、床垫、储物柜、桌椅等家具,由后勤保卫处按住宿人数统一分配、登记造册并明确保管责任人,严禁擅自调换,严禁将教室课桌椅搬入宿舍使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所分配的家具及公物,毕业离校前须经后勤保卫处工作人员验收。确认无丢失、无损坏,或相关损坏已按规定赔偿到位后,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宿舍区及宿舍内公共设施,由后勤保卫处在每学期开学前统一检修维护;宿舍内个人使用的公物,开学时由寝室长逐项检查并向班主任报备,发现损坏需及时通过学校维修平台提交报修申请。
第三十五条 学生须践行节约用水用电要求,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用水后须及时关闭水龙头,杜绝长流水现象;发现水电设施故障,应立即通过学校维修平台申报维修,避免水电资源浪费。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室内外墙壁、栏杆、门窗、桌椅等公共财物表面涂写、刻画,或实施其他破坏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六章 学生宿舍安全保卫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体学生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主动落实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的“四防”安全要求。
第三十八条 后勤保卫处、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男女宿舍分区管理,严禁男生进入女生宿舍、女生进入男生宿舍(特殊公务经审批除外)。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会客登记制度,外来访客须在宿舍管理员处登记备案;学生宿舍严禁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一经发现,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离开宿舍时,须做到“人走、锁门、断电”;严禁将小商小贩引入宿舍区,严禁在宿舍内开展买卖营利活动。
第四十二条 放假离校前,须将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及现金随身携带或妥善寄存,避免财物丢失。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宿舍区内和公共区域燃烧物品;禁止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及电炉、电热杯等大功率电器及明火器具;禁止熄灯后点蜡烛;禁止在宿舍区内燃放鞭炮;严禁在宿舍内吸烟;禁止存放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第四十四条 须爱护宿舍区配备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严禁损坏、擅自搬动或挪用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严禁攀爬学生宿舍围墙、铁门和铁栏等设施。严禁在宿舍区内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生必须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有特殊情况(如病假)需外宿者,须根据《怀化职业技术学院考勤请假制度》办理请假后方可外宿。各班班长或班委成员应掌握每天晚上本班同学的住宿情况,如发现有未请假又未归者,必须及时报告班主任,由班主任向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处报告。
第四十七条 大件、贵重物品出入宿舍时,须自觉接受宿舍管理员的检查与登记;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拿用他人用品的,视为偷盗行为;凡偷盗他人钱物的,按《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开展不文明、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十九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不得滞留学校或提前返校入住宿舍;毕业离校或因其他原因需退出住宿的学生,在办理完离校手续后,不得再进入或留宿学生宿舍。
第七章 学生通宿管理
第五十条 所有在校学生原则上须入住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严禁私自回家住宿。
第五十一条 学生家住在怀化市区且离学校3公里内,或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通宿:
(一)身体患有疾病需在家治疗;
(二)家庭有特殊情况;
(三)已婚学生。
第五十二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需按“班主任、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后勤保卫处、分管校领导”的签字审批流程进行审批,签订通宿协议。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通宿申请获批后,须严格遵守通宿协议约定,严禁在校外租住房屋。
第五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对通宿学生进行管理。
第八章 学生租房外宿管理
第五十五条 所有在校学生原则上须入住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严禁私自在校外租房或回家住宿。
第五十六条 学生因患有疾病等特殊情况,确不适合在学生宿舍居住的,可申请在外租房居住,其审批程序为:
1.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租房外宿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学生本人以及学生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房屋出租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由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欲租房屋有关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3.由学生本人、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学生工作处三方共同签订《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租房外宿协议书》;
4.二级学院对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二级学院书记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方可在校外居住。
第五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外宿学生进行管理。
第十章 学生宿舍违纪处分办法
第五十八条 学生违反宿舍纪律,学生工作处、后勤保卫处、各二级学院、宿管员及校宿委会干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态度恶劣或情节严重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凡《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 凡《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未作规定的,统一按《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宿舍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学生必须及时在维修平台上报修,维修人员按时维修后,由学生班主任、后勤保卫处负责老师与使用学生当场认定并核价。自然损坏由学校负责维修或更换;人为损坏由学校维修或更换,当事学生或宿舍成员负责全额赔偿,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条 由于对公共水电设施使用不当,导致水电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对违规违章使用的电器一律没收,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一条 凡属如下原因而损坏公物者,按物品原价格给予赔偿;恶意损坏公物者,按物品原价格2-3倍给予赔偿。
(一)私自改变桌椅、床铺等用具结构形状的。
(二)对配发给个人的桌、椅等用具保管不善或丢失、故意损坏的。
(三)因个人原因造成墙体、地面、天花板、门窗或灯具等设施损坏的。
(四)因个人原因故意损坏、破坏消防设备,如消防栓、灭火器、疏散指示牌、应急灯等。
(五)因个人原因造成热、冷水表等设施损坏的。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一)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1.拒绝配合学校卫生、纪律和安全检查。
2.在楼内外乱丢垃圾、乱泼污水或将水倒入垃圾桶内。
3.在墙壁、楼道乱涂乱画,张贴、散发各种海报、传单等。
4.私自移动、拆装宿舍内的家具及设施设备。
5.在走廊和房间内擅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6.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7.打扫宿舍卫生用水直接冲洗地面,造成地面渗漏的。
8.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二)影响安全的行为:
1.使用床头灯和充电应急灯。
2.私拉、乱接网线、电线。
3.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宿舍、阳台放置自行车等杂物;乱丢烟蒂、丢弃杂物等。
4.私自配房门钥匙、调换门锁或将宿舍钥匙私借他人。
5.私自调换宿舍、床位,占用其他床位,或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
(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不文明行为:
1.在自修时间或就寝时间大声喧哗或进行打球、踢球、溜冰等其他运动。
2.未经允许进入异性宿舍者。
3.熄灯后打电话声音过大影响他人。
4.不注意控制电脑、手机、喇叭、音箱和功放机等音频设备音量或大声喧哗、哄笑、唱歌、嬉闹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违规工具、电器一律没收;若发生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一)偷水电、偷窃公共水电设施的。
(二)私拉、乱接电源的。
(三)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或使用酒精炉、燃气灶具、煤油炉。
(四)故意损坏水龙头、闸门、水管、声控、插座、开关、线路等公共水电设施。
(五)在宿舍内做饭。
(六)在宿舍里用木材、废纸生火(未造成事故)。
(七)在宿舍内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者。
第六十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若发生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一)晚上熄灯就寝后在宿舍内(外)打电话、听音乐、看视频等,影响他人就寝,造成学生起哄、打架等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私自撬开空宿舍门锁并搬入居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不服从学校宿舍安排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爬门、翻墙、翻窗出入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偷水电、偷窃公共水电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私拉乱接电源、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燃气灶具生火等原因酿成触电、火灾,造成伤亡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夜不归宿累计达四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被异性留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凡未经批准,私自在宿舍外住宿者,经学校与家长共同教育,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搬回学生公寓、执意在校外租住的学生,根据《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生财产损坏赔偿由各二级学院班主任配合后勤保卫处负责老师查证落实,处理到位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怀职院学发〔2023〕10号)、《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生租房外宿的管理规定》(怀职院行字〔2010〕26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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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5年12月17日 (共印发26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