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助学贷款篇
(2014年4月24日)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为更好地服务学生,夯实机制建设成果,完善高校助学贷款各工作节点中的薄弱环节和易出错环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请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和各基层资助中心认真执行。
一、政策解读
(一)开办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及相关政策文件。
(二)高校助学贷款定义
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的信用贷款。
(三)贷款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高校名单由教育部门确定。
(四)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贷款政策
1.高校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额度上限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相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2.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生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按隶属关系,由全国和各省级资助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3.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毕业后6年,宽限期一般为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1~2年。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高校助学贷款可以展期。
4.高校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
5.高校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本金和利息由借款学生本人负担。贴息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中央财政承担中央部属普通高等院校的贷款贴息资金,地方财政承担地方所属普通高等院校的贷款贴息资金。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在展期期间,原高校助学贷款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对于财政不承担贴息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高校或办学单位承担。
(六)还款事项
1.高校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资金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节假日不顺延。
2.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应自毕业(或结业)当年起,每年在结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利息存入指定账户。最后一年偿还助学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
3.每月1日至10日(11月除外),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还款日为当月20日,无需审批。借款人应于当月10日前到高校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当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存入指定账户。当月20日指定账户中无充足资金,视为借款人放弃提前还款申请(不收其他费用)。
借款人可以选择一次结清一笔《借款合同》或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须大于500元(含),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4.每月(除11月外),借款人可以进行逾期还款,还款日为当月20日,无需申请或审批。
5.如指定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则扣款顺序依次为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应付的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利息、本金。
(八)违约后果
1.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学生需要根据逾期本金金额和逾期天数缴纳罚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3倍。
2.开发银行将按照《征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的有关规定,将借款学生的违约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九)特殊情况处理
当借款人按照所在高校规定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出国,且未还清全部借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二、贷前准备
按照国办发〔2004〕51号文件规定,开发银行应会同资助中心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健全高校助学贷款管理体制,强化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高校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最大程度地降低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请各地按照文件规定,落实高校助学贷款机构建设。
(一)机构建设及人员准备
1.省级领导小组
开发银行有关分行会同省级资助中心与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组成省级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和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由教育部门牵头,上报省政府在本省开展高校助学贷款工作的请示;二是协调下发本省开展高校助学贷款的正式文件,重点落实本省风险补偿金和财政贴息政策;三是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领导和组织各地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2.省级资助中心
省级资助中心主要负责协助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对全省高校助学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监督高校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建立与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同时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归集工作。
开展高校助学贷款业务前,开发银行有关分行须与省级资助中心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省级合作协议》。
3.高校
(1)高校领导小组
高校应成立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负责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任组长,统一领导全校的高校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高校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高校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高校资助中心
根据国办发〔2004〕51号文件要求,高校必须设立专门的高校助学贷款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校资助中心同一岗位,人员必须按AB角色配置(B角担负与A角相同的职责或为A角的替补)。
高校资助中心在学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高校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①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高校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②负责与省级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或代理结算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③在开发银行和省级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高校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④负责组织开展高校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高校资助中心应设置审查岗,负责学生申请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的资料审查以及与借款学生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应设置信息岗,负责录入并核对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包括申请信息、账户信息以及学费到账信息等;应设置审批岗负责审核审查岗和信息岗的有关工作。
(3)院(系)贷款工作小组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高校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①负责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报送高校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②负责组织对学生开展高校助学贷款宣传教育、诚信教育;
③负责借款学生日常情况的跟踪调查;
④按照统一要求,规范使用高校系统;
⑤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学生的高校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
⑥及时完成高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高校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宣传教育
1.贷款政策宣传
每年学生入学后,高校资助中心要通过张贴和发放宣传材料以及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广播等渠道对高校助学贷款的政策、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等进行宣传。确保宣传工作覆盖所有经济困难学生,确保高校助学贷款政策深入人心。
2.诚信宣传
(1)诚信教育是指以诚信为核心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主要包括:
①法制观念和履约教育。加强贷款学生对《合同法》等法律条文的学习,教育学生认真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按时支付贷款利息、归还贷款本金,让学生清楚贷款违约的后果,尤其是对个人今后的发展和对高校助学贷款工作造成的影响。
②学习教育。教育学生在学习中认真踏实,实事求是,上课不迟到,不旷课,作业不抄袭,考试不作弊等。
③生活教育。教育学生在生活中,奉公守法,不恶意欠费,不伪造证件等,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互相信赖,诚实守信、言行一致。
(2)制定宣传教育计划
①入学教育阶段
重点放在高校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上,让学生清楚高校助学贷款的性质及政策。
②日常教育阶段
日常管理工作中,结合中心工作,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教育。
●在学生申请高校助学贷款时,要加强诚信意识的教育,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学生签订《借款合同》时,加强学生对经济法规的学习,明确高校助学贷款涉及各方的责、权、利;
●日常教学时,既要注重金融知识宣传,又要加强诚信教育及自立自强教育,不断提高大学生的责任意识、感恩意识、守信意识、自强成才意识,帮助学生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思想道德观念。
③毕业教育阶段
毕业阶段重点要放在征信知识宣传上,同时加强违约责任教育,将违约后的处理及后果告知借款学生,尤其是对个人今后的发展和对高校助学贷款工作造成的影响,帮助学生提高责任意识和履约意识,确保高校助学贷款的正常运行。
(3)宣传教育的方式
可以通过组织大型专题活动,如“诚信校园行”、“助学贷款政策下乡行”等,或通过召开报告会、讲座、座谈会等形式与广大学生面对面交流,挖掘并宣传典型事例,有目的地不断用身边榜样的言行、生动的范例教育学生。还可以张贴宣传标语,在校刊校报、宣传栏上发表以高校助学贷款政策、诚信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文章,灵活运用网络宣传,通过发送手机短信、QQ、微信等形式与学生交流、互动,在校内形成一种“诚实为本,信誉为重”的良好氛围。
(三)申领IT设备及《借款合同》
在受理前10个工作日内,省级资助中心应组织各高校完成IT设备及空白《借款合同》的领取工作,并填写《国家开发银行IT设备领用单》和《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空白<借款合同>领用单》(见附件1)。
IT设备包括:U盾数字证书、高速扫描仪和身份证读卡器等。
三、申请受理
(一)需求摸底
1.需求摸底指高校在预测的基础上,提前向省级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分行申请本年度高校助学贷款的需求量。通过高校的额度申请工作,开发银行可以合理调度内部资金,以满足高校助学贷款的需要。
2.为使需求摸底尽可能贴近实际情况,高校可以采用发放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等有效形式,充分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预测本年度高校助学贷款的需求量。
3.注意事项。从2014年起,高校额度申请工作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上报时间为9月25日前,并且不再报送纸质的《高校助学贷款额度预测表》。
(二)申请与审批流程
1.流程图
2.申请高校助学贷款所需材料
(1)首次贷款所需材料
申请学生前往高校资助中心(或院(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非大一或研一新生应为学生证原件)、《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需加盖高中或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公章并且由申请学生本人签字,同时申请人应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一律为A4纸大小)。
高校资助中心(或院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以及《申请表》原件。
(2)续贷所需材料
申请学生前往高校资助中心(或院(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本人签字的《申请表》(《申请表》无需加盖任何单位的公章)。之前,续贷学生需要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www.csls.cdb.com.cn)提交本人续贷声明,并且每年至少两次登录维护本人有关信息。
高校资助中心(或院系)仅保留《申请表》原件。
如果学生未按照要求填写续贷声明或维护个人信息,高校资助中心(或院系)不得为其办理续贷手续。
3.操作要点
(1)高校应对申请高校助学贷款的学生,以公示的形式进行资格审核。公示可以采取网络公示或书面公示等形式。公示结果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的主要依据,公示不合格学生的借款申请应予以谢绝。
(2)材料及资格审查。材料审查时,各高校应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数据与原始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3)高校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省资助中心。
(4)省级资助中心对各高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贷款额度,报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审批。
(5)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审批通过后,确定辖区内当年发放高校助学贷款的对象及金额。
4.注意事项
(1)自2014年起,原《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审批表》废止。
(2)续贷时,申请学生需要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撰写一份200字左右的续贷声明,声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去年思想品德情况、学习情况等。高校应认真审查续贷声明的有关内容。
(三)合同签订
1.流程图
2.操作要点
(1)高校资助中心根据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对借款申请的审批结果,向各院系发放空白的《借款合同》。
(2)各院(系)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并进行合同审查。合同审查通过后,院(系)将合同汇总信息上报高校资助中心。院(系)审查要点包括:
●合同信息是否正确,重点是学生姓名、身份证号、毕业年份、学制、联系电话、详细通讯地址以及贷款金额等信息;
●《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学生要在每份合同上签字、捺手印;
●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统计未签订合同的学生名单,全部材料(含作废合同和空白合同)汇总整理,报送高校资助中心;
●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后,经办老师应提醒学生注意妥善保管《借款合同》,并记住高校助学贷款的还款时间、途径以及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咨询热线95593。
(3)高校可以通过招募学生志愿者或者委托外部事务所等方式,逐份对《借款合同》进行审核并确保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数据与原始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审核无误后,高校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后的《借款合同》一式四份,一份交给借款学生、两份交给省级资助中心,一份高校资助中心留存。
(4)高校应形成《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名册》(简称花名册)(见附件3),在加盖高校公章、签字和骑缝章后报省级资助中心。花名册一式3份,开发银行分行、省资助中心、高校资助中心各1份。
(4)省级资助中心对各高校花名册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对全省信息进行汇总并报开发银行分行。
3.注意事项
10月15日前,高校资助中心应将当年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交省级资助中心。
四、贷款发放与资金划付
省级资助中心在审查、汇总辖区内《借款合同》后报分行,分行审批后发放高校助学贷款。高校助学贷款资金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划付。
(一)流程图及操作要点
1.流程图
2.账户开立
(1)省级资助中心(或省教育厅)在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开立助学贷款专用账户,用于助学贷款发放、本金和利息回收。为便于管理,可另行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归集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资金。
(2)开发银行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统一为借款学生开立个人账户。
3.发放审查
(1)贷款发放前,省级资助中心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信息后,向开发银行有关分行提交《××年度生源地信用(或高校)助学贷款发放申请函》(见附件4)。
(2)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及时对省级资助中心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复核、审批。审批通过后,向省级资助中心出具《××年度生源地信用(或高校)助学贷款发放确认函》(见附件5)
4.资金划付
开发银行分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助学贷款划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然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相应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账户,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借款学生生活费;不足费用由借款学生自付。
(二)确认高校收费账户
每年6月30日前,高校资助中心应完成收费账户的确认工作。高校账户信息事关借款学生贷款审批和学费资金划转,应确保准确。访问路径:高校经办人用户登录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高校账户维护模块,选择新增或修改。
如因高校收费账户信息错误,影响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发放的,高校资助中心应及时向借款学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学费到账查询
高校助学贷款发放后,高校资助中心应及时登录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查看学费到账情况。访问路径:高校经办人在学费到账查询模块下,选择转账日期,根据转账金额选定一条高校批次流水号并导出列表。高校财会部门可据此入账。
(四)注意事项
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学生开立的个人账户出现异常,高校资助中心应主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联系尽快解决。
五、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包括毕业确认及个人信息更新、本息回收、风险补偿金归集、合同变更和档案整理等内容。
(一)毕业确认及个人信息更新
毕业确认手续是借款学生离校手续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4月至6月,高校应组织借款学生办理毕业确认手续,确定借款学生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要求学生及时将新的联系方式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
1.指导借款学生进行毕业确认申请
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变更”模块下,如实填写最新家庭信息、就业信息、联系人信息及变更原因后点击提交。学生填写个人信息完毕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下,确认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贷款情况,并提交毕业确认申请。
2.逐个审核学生毕业确认申请
高校经办人用户登录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在“毕业确认”模块下,选择毕业确认状态为“申请确认”的借款学生,核实所有相关信息后,对该学生的毕业申请进行确认,并在系统中导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一份,交给学生。
3.注意事项
(1)借款学生联系方式的核实主要是指家庭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工作单位电话、家庭地址、工作单位地址的核实。高校资助中心应逐个核实借款毕业生提供的本人家庭电话、移动电话和工作单位电话,并通过借款毕业生档案或其他材料认真核对。
若借款学生暂时没有确定工作单位,则在确定工作单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通知高校资助中心。
(2)高校应提示学生在变换工作、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信息时要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修改个人信息,并在每年11月21日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应还利息、本金等还款信息,遇到问题要及时拨打助学贷款咨询热线95593或咨询高校资助中心老师。
(3)继续攻读更高学历的借款学生,也要进行毕业确认。高校应提示学生在拿到录取通知书后及时办理展期,以便学生在读书期间可以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二)本息回收
助学贷款本息回收是指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由借款学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按时足额划入开发银行相关账户的过程。
1.工作目标
●在本息回收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教育部门、人民银行、开发银行、高校等的组织协调优势,形成合力,打造社会化的风险防控网络。
●强化信贷资产管理,推进本息回收精细化管理。
●保证贴息资金按时足额到账。
2.职责分工
(1)开发银行的主要职责
●负责拟定辖区内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收工作计划,并会同省级资助中心多种手段开展回收工作。
●负责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将借款学生真实的贷款及还款情况报送至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2)资助中心的主要职责
●省级资助中心会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做好地方财政和高校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申领及归集工作。
●省级资助中心和各高校资助中心会同开发银行共同做好助学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3.财政贴息申领与拨付
(1)流程图
(2)操作要点
●省级资助中心、地方财政部门和有关高校应将贴息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财政贴息金额以当年11月21日助学贷款信息系统预结息结果为准。
●省级资助中心应及时通知地方财政部门或有关高校办理贴息手续,并于12月20日前完成当年高校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的归集和划付。开发银行有关分行收到资金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4.借款学生承担本金和利息的回收工作
(1)流程图
(2)操作要点
●高校助学贷款利息按年偿还。每年12月20日为付息日(贷款期限中最后一年为当年9月20日),次日为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借款学生自毕业后的下月1日起,开始承担利息,并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
●高校助学贷款的扣款顺序依次为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应付的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利息、本金。对于已经出现逾期的学生,高校应通知学生在每月15日前(11月除外),将逾期本金和利息存入借款学生个人指定账户。
●每月1日至10日(11月除外),高校应将本月所有的提前还款申请信息录入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或告知学生自行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申请,超过时间未能提交申请的,本月不再受理提前还款。
●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每月11日进行月度预结息(利息计算至当月20日)。11月21日,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年度预结息(利息计算至当年12月20日)。预结息后,开发银行分行应会同省级资助中心组织各高校及时登录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查看应回收贷款情况,并使用“还款通知”和“催款通知”功能做好各项回收准备工作。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回收本金和利息的,每月21日(除11月外),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资金扣划工作,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付至省级资助中心在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开立的助学贷款专用账户内。
●通过代理结算行回收本金和利息的,高校应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预结息后及时导出扣款明细表,于扣款日前交至代理结算行,做好扣款准备工作。代理结算行完成扣款后,高校应及时取回扣款结果,并按照开发银行有关分行的要求整理好扣款文件并上传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
●高校应按照开发银行有关分行的要求逐月完成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录入工作。
(3)催收方法
●确定年度回收任务。每年1月底前,高校资助中心应依据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年度助学贷款本息回收额进行的测算结果,包括年底应收本金和利息数、到期应收本金和利息数和年初逾期本金和利息数,提出本校年度高校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收计划。
●进一步提高诚信氛围,增强借款学生的诚信意识。把握学生入学前、入学后以及毕业前不同阶段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诚信宣传。同时,加强对还款流程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的宣传培训,避免出现技术性违约。
●在借款学生发生助学贷款逾期行为后,高校资助中心根据有效利用资源、最大限度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则,应分阶段分层次开展贷款催收工作。
贷款逾期天数小于90天的,可采用催收成本较低的电话联系、即时通讯等方式,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力度,提高贷款回收率;贷款逾期天数超过90天的,可由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或采用直接或委托送达催款通知书、电话催收并录音等方式。
(4)注意事项
高校资助中心在贷款催收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并保存相关催收证据。
●关于拨打催收电话。高校资助中心应在完成电话催收的当天,登录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并导出《高校助学贷款电话催收记录单》,打印后签字归档。
●关于《高校助学贷款催收通知书》。通过挂号信方式寄送《逾期通知书》的,高校资助中心应在信封正面标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逾期催收”字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学生通讯地址寄送。寄送后,高校资助中心应将“寄件人联”以及已送达借款学生的凭据(如送达回执)归档并留存;通过当面送达《催收通知书》的,高校资助中心应取得签收回执后并归档留存。如借款学生拒绝签收的,应请求借款学生居住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在《催收通知书》上签注送达证明并加盖其公章后由高校资助中心归档留存。
●关于电话催收。具备条件的高校,可对催收电话进行通话录音并保存。在通话时应表明催收者的身份,清楚指明借款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拖欠本息情况并告知学生违约后果以及还款方式。
(三)风险补偿金申领与归集
开发银行分行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学年(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金额和确定的风险补偿金比例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计算风险补偿金金额,经高校确认后提供给省级资助中心(此项工作也可由省级资助中心承担),省级资助中心审核确定实际应支付的风险补偿金。财政部门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由省级资助中心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预算;各高校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预算外资金足额安排,纳入部门预算。
省级资助中心负责归集风险补偿金,并在12月20日前足额拨付给开发银行有关分行。
(四)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对已生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
1.分类
《借款合同》变更分为助学贷款业务一类变更和助学贷款业务二类变更(以下简称“一类变更”、“二类变更”),一类变更由高校资助中心受理,经开发银行有关分行核准后生效。二类变更由高校资助中心受理并直接完成,无需开发银行核准。
一类变更包括:贷款展期、关键信息变更(变更贴息截止日);
二类变更包括:账户信息变更、关键信息变更(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和学籍异动。
2.流程图
3.操作要点
(1)贷款展期。当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可在毕业前30日向原高校资助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展期申请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将继续按原所在学校的财政隶属关系为该名同学在校期提供贴息。
●借款学生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以下简称“展期申请表”,见附件6)(申请表需附录取高校有关证明和印章),向原高校资助中心提出展期申请。
●高校资助中心将《展期申请表》、盖章后的《高校助学贷款展期学生信息统计表》(见附件7)及相关材料(包括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报省级资助中心审批。同时,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应流程。
●省级资助中心生成汇总信息后,定期报分行备案。分行经办人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审批。
(2)账户信息变更。代理结算行模式下,借款学生续贷或其代理结算行账户需变更时,原代理结算行账户统一变更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下,不能进行账户信息变更。
●借款学生持身份证原件前往高校资助中心办理或登录学生在线系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助学贷款个人账户变更单》(见附件8),下载打印并签字后邮寄回高校资助中心。
●高校资助中心收到申请后,在助学贷款系统中进行变更确认,经高校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同时,高校经办人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为申请学生生成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
●借款学生激活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后即可生效使用。
(3)关键信息变更。关键信息变更包括两类,一类是姓名、身份证号变更,另一类是贴息截止日变更。
●因姓名或身份证号码错误需进行关键信息变更的,借款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填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助学贷款身份信息变更单》(见附件9)到高校资助中心申请;高校资助中心经办人核对相关信息,经高校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因贴息截止日期错误需进行关键信息变更的,借款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助学贷款贴息截止日变更单》(见附件10)到高校资助中心申请;高校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经省级资助中心复核后生效。
(4)学籍异动。学籍异动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原因造成的学籍变动,包括转院(系)、转专业、留级、转班、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以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生上述情形时,借款学生应于20个工作日内通知高校资助中心并办理有关手续,经高校资助中心同意并完成相应义务后,才可在学籍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否则借款学生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高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开发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高校必须在开发银行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借款学生出现休学、留降级情况时,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受贴息,自贴息截止日起自付利息,不得办理关键信息变更中的贴息截止日变更。
●借款学生出现转院(系)、转专业情况时,高校资助中心可对相关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借款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到高校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学籍异动;高校经办人进入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籍异动的新增,修改、删除操作后生效,无需高校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批。
(五)档案整理
1.定义
高校助学贷款信贷档案是在高校助学贷款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是对高校助学贷款信贷管理工作全面、客观、历史的反映,为贷款决策、业务操作、内部控制、法律诉讼留存依据,提供服务,防范风险。
2.内容
高校助学贷款信贷档案分为三部分,分别是合作机制档案、信贷合同档案以及信贷管理档案。由开发银行有关分行会同省级资助中心统一领导,按照开发银行分行,省级、高校资助中心分级管理。
3.工作要求
(1)专人专岗,各负其责。经办人立卷,负责人审核。
(2)以合同为单位,以项目为主线,纸介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同步,做到完整保存。
(3)专柜存放,集中保管,动态管理,有效利用。
(4)每年的高校助学贷款信贷档案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归档工作。
4.归档范围
(1)省级资助中心归档范围
序号 |
档案类别 |
资料名称 |
资料描述 |
形成时间 |
是否原件 |
1 |
合作机制档案 |
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省级合作协议 |
分行与省级资助中心签订 |
签订协议后 |
原件 |
2 |
合作机制档案 |
高校助学贷款承诺书 |
由高校出具 |
开展业务前 |
原件 |
3 |
信贷合同档案 |
借款合同 |
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依据
(分行审批未通过的不保留) |
合同签订后 |
原件 |
4 |
信贷管理档案 |
发放确认函 |
分行向省级资助中心出具 |
贷款发放前 |
原件 |
5 |
信贷管理档案 |
借款凭证 |
|
发放贷款时 |
原件 |
6 |
信贷管理档案 |
划款回单 |
资金划转至省级资助中心在分行开立的助学贷款专户的凭证 |
贷款发放时 |
原件 |
7 |
信贷管理档案 |
分行申领地方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及贴息情况表 |
从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导出,加盖分行行章和省级资助中心公章 |
申领资金前 |
复印件 |
8 |
IT设备申领单 |
|
申领IT设备或补领IT设备时 |
原件 | |
9 |
信贷管理档案 |
空白《借款合同》申领单 |
|
申领空白合同时 |
原件 |
(2)高校资助中心归档范围
序号 |
档案类别 |
资料名称 |
资料描述 |
形成时间 |
是否原件 |
1 |
合作机制档案 |
高校助学贷款承诺书 |
由高校出具 |
开展业务前 |
复印件 |
2 |
信贷合同档案 |
申请表 |
《申请表》上只需要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加盖公章
(分行审批未通过的不保留) |
申请贷款时 |
原件 |
3 |
信贷合同档案 |
借款学生身份证 |
首次贷款时保留,续贷不保留
(分行审批未通过的不保留) |
首次申请贷款时 |
复印件 |
4 |
信贷合同档案 |
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
首次贷款且为大一或研一新生的保留录取通知书
首次贷款且为在校学生的保留学生证
续贷学生不保留
(分行审批未通过的不保留) |
首次申请贷款时 |
复印件 |
5 |
信贷合同档案 |
借款合同 |
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依据
(分行审批未通过的不保留) |
合同签订时 |
原件 |
6 |
信贷管理档案 |
高校助学贷款电话催收记录单 |
|
电话催收后 |
原件 |
7 |
送达回执、寄件人联或其他送达证据(如有) |
|
寄送催收通知后 |
原件 | |
8 |
信贷管理档案 |
电话催收录音(如有) |
|
电话催收时 |
原音 |
9 |
信贷管理档案 |
扣款明细表(如有) |
通过代理结算行回收高校助学贷款本息的 |
月度扣款时 |
原件 |
10 |
信贷管理档案 |
高校助学贷款展期学生信息统计表(如有) |
从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导出,应加盖高校资助中心公章(或由负责人签字) |
发生变更时 |
复印件 |
11 |
信贷管理档案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期申请表(如有) |
从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导出,有借款学生签名并加盖高校资助中心公章(或由负责人签字) |
发生变更时 |
原件 |
12 |
信贷管理档案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变更单(如有) |
从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导出,有借款学生签名并加盖高校资助中心公章(或由负责人签字) |
发生变更时 |
原件 |
13 |
信贷管理档案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身份信息变更单(如有) |
从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导出,有借款学生签名并加盖高校资助中心公章(或由负责人签字) |
发生变更时 |
原件 |
14 |
信贷管理档案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贴息截止日变更单(如有) |
从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导出,有借款学生签名并加盖高校资助中心公章(或由负责人签字) |
发生变更时 |
原件 |
15 |
信贷管理档案 |
高校资助中心交接清单
(如有) |
|
高校经办人员变更时 |
原件 |
5.归档要求
(1)高校助学贷款信贷档案按阶段有序整理,保持信贷档案相互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信贷合同档案按照合同编号升序排列存放,合同编号不连续的可直接跳过;合作机制档案、信贷管理档案按照文件生成时间顺序排列存放。
(2)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各类审批单,均应使用标准A4纸复印或打印,各类变更单除外。
(3)每盒可装多份合同,装满为止。
6.归档流程
(1)收集
根据归档范围完整收集借款学生相关的真实资料。属于归档范围,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收集到的文件,需在备考表中陈述原因,并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后,存入档案中备查。
(2)装订
信贷合同档案以借款学生为单位整理装订。信贷管理档案以《高校助学贷款信贷管理档案卷内文件目录》所列的文件为单位进行装订。
(3)排序
信贷合同档案依次按照院系(代码)、专业(代码)、班级(代码)、姓名(拼音字母)升序排列,全校统一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合作机制档案、信贷管理档案的全部材料按文件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装盒,并在每份文件右上角编写件号。
(4)编制归档号
①归档号由学校代码、年级、贷款期限、总盒数-盒序号4部分依次组成。
②学校代码为教育部统一编制的代码(5位)。
③年级为该学生开始就读高校的年份(4位),如2014。
④贷款期限(2位)。
如:12345/2014/06/29-1
(5)编制卷内文件目录
每盒档案均须编制卷内文件目录(见附件11),卷内文件目录应与盒内档案材料一一对应,分盒存放,置于盒首。
●信贷合同档案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方法如下:
项目名称:项目全称
归档号:按归档号编制规则编制
序号:按文件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件填写
姓名:填写借款学生姓名
合同号:填写借款合同上的合同编号
文件标题下所属的《借款合同》、《申请表》、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如档案中存放该文件,则在对应的文件下方打√;否则打×,并在备注栏说明未存放本文件的原因。
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事项。
●合作机制档案及信贷管理档案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方法如下:
文号:文件的发文字号;如没有文号,可以空白
责任者:文件的形成单位或部门,可使用规范的简称。如为文件,填写发文机构简称;如为合同或协议,填写签约各方简称
文件标题:照实抄录全文标题,不能简写或漏写;如没有标题,可根据内容自行拟定标题,并以【】标识。标题栏不得为空
日期:填写文件的制发日期,以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140801
页数:填写文件的总页数,如“15”
备注:对卷内文件目录作必要的说明。如:备注“复印件”、“参见××卷”、“原件存××卷”等,如备注栏填不下,可在备考表中说明
(6)填写备考表
备考表由卷内文件情况说明、立卷人、审核人、立卷时间组成。备考表应置于盒底。
●文件情况说明:说明该卷档案文件材料完整、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立卷人:完成立卷后,由经办人签字
●检查人:由审核人签字
●立卷时间:填写完成立卷的日期,以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如:20140801
(8)制作封面
封面分为两类:封面正面和封面脊面。封面正面贴在档案盒的正面,便于区分不同的档案;封面脊面贴于档案盒的脊面,便于查找档案。信贷管理档案封面正面右下角的“本盒合同编号范围”可不填。
(9)装盒
整理完毕的高校助学贷款档案资料按件号装入档案盒内;卷内文件目录置于盒内文件之前,备考表置于盒内文件之后。
7.归档与移交
高校助学贷款信贷档案按年度归档,每年的高校助学贷款信贷档案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归档工作。
高校资助中心人员之间的档案交接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负责人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交接目录一式3份,1份存入信贷档案,其余2份由交接双方各执1份,日后备查。
8.保管和使用
(1)保管
各单位应妥善保管高校助学贷款信贷档案,由档案管理岗专人管理,专柜存放,确保档案的安全。
(2)使用
已归档入库的信贷档案原则不外借,查阅或复印限定在高校资助中心办公场所内进行;因诉讼等法律纠纷案件或工作特殊需要借出时,需按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同时,资助中心应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违规泄露借款学生的个人资料。
高校资助中心应建立信贷档案使用台账,并完整保留相关记录备查。查阅、复印、借出的审批流程如下:
●使用方向资助中心负责人提出档案使用申请。
●资助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由使用方、资助中心经办人、负责人在台账上签字。使用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折叠、涂改、拆换、损毁、丢失调(借)阅档案。
●使用方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所使用的档案材料。归还档案材料时,高校资助中心经办人应对归还档案材料进行检查,确保没有折叠、涂改、拆换、损毁、丢失后,使用方、高校资助中心经办人、负责人在使用台账上签字,并将归还的档案材料重新归档入库。
9.特殊事项处理
(1)报告类文件的签字
所有报告类文件,须由经办人以及要求签字人的亲笔签字,打印件无效。
(2)同一文件涉及多个项目的处理方法
●原件存入其中1个项目档案,其他项目档案内注明原件所在位置。
●设立综合卷,原件存入综合卷,其他项目档案内注明原件所在位置。
●会议纪要等常用的重要文件,可以复印或扫描存档,减轻查阅工作量。
(3)档案内容的补充与修改
对于在当年助学贷款信贷合同审查中发现的缺失、错误内容,审查结束后,高校资助中心应及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结果报送省级资助中心及开发银行有关分行。根据资助中心提供的材料,来年由开发银行分行完成补充、修改情况报告,一揽子进行解释说明,并附详细内容清单。情况报告与详细内容清单一并归档,不再对存在缺失、错误内容的信贷合同逐份补充、修改。
(4)已结清合同的保管
对于已经本息结清的高校助学贷款信贷合同,资助中心可另柜保管。
六、风险补偿金奖励返还和超额分担
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和超额分担工作按照各省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和超额分担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执行。
七、支付代理费
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应按照有关协议的约定,向省级资助中心和高校资助中心支付代理费,代理费用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新增发放额的1%,并分批进行支付。原则上贷款发放时支付50%,回收时支付50%。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开发银行总行批准。
八、系统操作
各省级资助中心和有关高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开行评三〔2013〕15号)(见附件12)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