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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高校已毕业贷款学生办理

发表时间:2015-05-26点击次数:

湘学助〔2014〕30号
关于为高校已毕业贷款学生办理
助学贷款相关证明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最近一段时间,因为需要银行办理房贷、车贷等业务,陆续有高校已毕业贷款学生到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湖南分中心(以下简称“湖南分中心”),要求为其个人开具国家助学贷款结清凭证和非恶意欠款证明。为准确掌握贷款学生的实际情况,规范个人征信秩序,经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湖南分中心双方协商、研究,现将办理助学贷款相关证明的流程通知如下:
一、贷款结清凭证。学生向原就读高校提出申请,高校资助中心对该学生情况进行核实,并在高校助学贷款系统中“贷中管理→合同签订与审查→明细信息”页打印结清凭证,并形成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高校资助中心加盖学校公章后,按本通知时间要求集中报湖南分中心审核盖章。
二、非恶意欠款证明。对于因贷款逾期在征信系统中留下不良记录且非本人恶意拖欠的行为,学生向原就读高校提出申请,高校资助中心应根据学生拖欠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为其出具非恶意欠款证明(格式见附件2),并形成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高校资助中心加盖学校公章后,按本通知时间要求集中报湖南分中心审核盖章。
三、证明办理及批复时间。为方便贷款毕业生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现将报送相关证明的时间规定如下:
1、报送时间:每个月10日、20日、30日(日期不足30日的默认该月最后一天,逢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的第一天)的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4点30分到17点30分,由需要开具助学贷款相关证明的高校资助中心老师携资料赴湖南分中心现场办理。
2、领取时间: 报送日的下个办理日。由所在高校资助中心老师赴湖南分中心领取。
3、湖南分中心不再直接受理学生个人办理。高校寒、暑假期间应做好安排,保障证明办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4、各高校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通过校内网站公布和粘贴公告等方式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所有助学贷款学生。
5、如接到学生投诉反映学校推脱责任不予办理或不清楚办理流程,将计入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
本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 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证明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2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非恶意欠款证明
  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湖南分中心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