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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处理遗失毕业证的办法

发表时间:2011-09-09点击次数: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由本人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向原发证学校提出补具申请。原发证学校依据其学籍档案和发证记录,并上述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区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 教育主管部门领取空白毕业证明书填发,同时注销其原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证明书是毕业证书持有者遗失毕业证书后要求开具的,对其原证标明的学历状况进行认可的书面证明。毕业证明书作为学历的证明,可与毕业证书等同使用。

三、高等学校使用的毕业证明书由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统一印制的毕业证明书适用于 1977 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后入学的毕业生。

本通知适用于各类高等学校 (含民办高等学校) 的管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教委) 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