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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军事训练规定

发表时间:2026-01-21点击次数:


怀职学〔2026〕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保障军事技能训练与军事理论教学任务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教体艺〔2007〕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新生的军事训练工作,涵盖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学习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必修课程,是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国防教育的重要途径。通过军训使学生增强国防观念与集体主义意识,激发爱国热情,培养吃苦耐劳、英勇顽强的作风,为学习和生活奠定良好基础。

第四条 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须依法参加统一组织的军事训练;香港、澳门、台湾户籍学生自愿参加的,经学校批准后可参训;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及学校批准,可减免不适宜参与的训练科目,减免期间需服从学校安排,参与力所能及的后勤协助、理论学习等相关活动,不得擅自脱离管理。

第二章 军训内容、形式与时间安排

第五条 训练内容

(一)学习解放军优良传统与纪律条令,同步开展爱国主义和军队光荣传统教育,培养纪律意识与家国情怀;

(二)开展队列训练、内务管理训练。具备条件的,可组织实弹武器射击、行军拉练、识图用图、医疗救护等科目训练,掌握基础军事技能;不具备实弹条件的,可利用模拟器材探索对抗式、竞赛式训练方法,严禁片面强调“战斗味”;

(三)熟悉轻武器基本使用知识,学习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排查并消除训练各环节安全隐患。

第六条 训练形式

(一)参训新生合编为一个军训营,各院(部)为连,班级为排;

(二)采取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强化实操训练;

(三)训练期间严格执行“连队一日生活”制度,严禁组织偏离军训主题的文娱活动。

第七条 时间与流程

(一)军训纳入新生入学教育体系,具体时间按学校年度教学计划执行;

(二)军训结束后举行军训校阅大会,检验训练成果;围绕军训主题开展宣传,推广军训典型、讲好军训故事,展示军训风采。

第三章 军训期间纪律规定

第八条 仪容仪表规范

(一)统一着全套军训装备,保持整洁完好,不得私自改动;

(二)学生发型、妆容、毛发管理需符合军训军人仪容标准,不得染非自然发色、留怪异发型;

(三)禁止佩戴任何饰品,指甲长度合规,不得涂指甲油、做美甲。

第九条 行为举止要求

(一)遵守作息时间,正课时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训练区,请假按规定提交申请、备案,按时归队销假;

(二)听从指挥、服从管理,营区内严禁吸烟及持有烟具;

(三)严禁发布调侃、带偏军训性质的音视频,不得对军训进行过度渲染、片面或失实宣传。

第十条 内务卫生制度

(一)床铺整理符合军事内务标准,被子叠放规范、褥面整洁;

(二)宿舍物品按统一要求定位摆放,整齐有序;

(三)宿舍环境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无污渍,大件物品归置指定区域。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学生工作处、后勤保卫处牵头,各院(部)协同配合,负责军训期间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军训教官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聘请部队指战员担任,地方武装部门予以协助;各院(部)成立学生军训管理组织,辅导员、班主任配合教官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将军训工作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军训内容设计、进度把控与质量监督;严禁随意压缩军训时间、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军训经费、体罚学生等违规行为。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军训作为学生在校学习的重要课程,参与军训的学生须完成规定训练科目,考核成绩由班主任评定后交院(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军训成绩不合格者,不得毕业;当年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随下一学年进行补训、补考。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六条 对军训期间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学生和班级,学校予以表彰;受表彰的学生,在评定奖学金时可按相关规定予以加分。

第十七条 军训期间表现不佳或严重违纪的学生,依照《怀化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学生若发布调侃军训、故意带偏性质的音视频,或进行过度渲染、片面及失实宣传的,视同严重违纪处理。

第七章 保障与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军训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务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军训期间学校须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制定专项安全工作方案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严防军事技能训练、交通运输、饮食卫生、中暑防范等环节发生安全事故;建立军训意外事故即时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须第一时间上报并按规定流程处置。

第二十条 军训所需器械、场地等保障由学生工作处、后勤保卫处统筹安排,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管理规定,确保训练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