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职院行字[2005]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学校"或"本院"均指称湖南省怀化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校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堂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生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生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就业部门请假,请假须以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提交其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周。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对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2003年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意见》的规定要求。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缴费、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系部申请,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堂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成绩实行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给予补考机会。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考核应当事先履行缓考手续,经批准后可以按学校规定缓考。无故缺考或未经请假不按时参加课程考试考核的学生以及一学年补考后仍有3门(含3门)以上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当留级重修。留级决定由教务审定备案后,通知系(部)告知学生。重修课程需按物价部门的标准缴纳重修费。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学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评定。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按照学校《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课程重修后考试合格可视为成绩合格。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课程和考核的,可以延长学习时间。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课程。
学校建立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和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之间课程成绩相互承认的机制。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本校审定后予以承认。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者,与之相关课程相应可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该课程进行重修;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对课程可以予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对以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4课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不满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6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包括各种原因而无正规审批手续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的),视为放弃学籍。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应当在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同意,经所在系办公室审查后,由学生工作处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后的相关转专业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初办理,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可以在本院专业范围内选择。第一学年以后,原则上不办理转业手续,确需转专业者,需修满所转专业的所有课程,方可毕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一般只在学期末进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在招生时由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
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毕业学年学生;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本院学生转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和转入校同意后双方出具转学函,由本院报省教育厅。省内转学的,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本院所在地公安部门。外校学生转入,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同意后出具转学函,由转出学校按相应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3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段本人提出申请,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处长批准。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
(二)因事请假时间或其他原因影响学习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复学与继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继续休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县级或以上医院证明,证实其已恢复健康,可以参加正常学习,并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学校可取消其复学或继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按要求修满学分。复学后如无与原所修专业对应的专业班级,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在一学年内重修或第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门数在6门(含6门)以上者,或超过规定学制年限3年以上(不含3年,包括休学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或复学申请,或者申请继续休学或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学;
(五)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在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参加补考或重修,或补交实习报告、补作毕业设计、答辩;全部课程考核合作后可颁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经补考、重修,或补交实习报告、补作毕业设计、答辩仍不合格的,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院各专业毕业生均无学位授予。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第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通过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受理学生代表提案、建立院长信箱、校务公开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按照学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和备案。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学生不应擅自在校外租住。学生, 应当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惩办法》,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也可推荐参加有关部门或上级组织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按照《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作出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决定前,书面通知学生或其代理人,学生或其代理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可在收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申请,学校根据申请确定听取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通知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未成年学生将同时寄发其法定监护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组成人数为7-11人。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3个月工作日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顺延申诉时限。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或申诉期满未向学校申请顺延申诉期限或虽已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本院接受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在实施前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2010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