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职院学工委 [2006] 5 号
根据教育部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的精 神,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工作、 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才成长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属本院人员必须佩戴校徽或"学生证"出 入。外来人员进校必须出示证件,并进行登记。未有有效 证件者,学院保卫处执勤人员可以查询。
第二条 新闻记者进学院采访,必须事先与学院办公 室联系。经许可后并在有关人员引导下,方可进行采访。
第三条 司法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进院执行公务。应事 先与学院保卫处联系。并在其配合下开展工作,不得未经 同意直接找当事人。
第四条 学生宿舍不准留宿校外人员和异性。违反此 规定,将追究提供住宿者的责任。
第五条 严禁在校园内强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 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
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 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学院保卫部门会同公安司 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禁止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叫卖;禁止到学生 宿舍内推销商品。生活区内经营的服务项目必须在指定地 点进行。
第七条 任何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布道、 传教、宣传有神论或散发宗教传单,进行宗教活动。
第八条 外来车辆因公入校要进行登记,非因公车辆未经允许不得入校。的士、出租车不准进入校园。
第九条 在校园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应当 事先二十四小时请示学院有关部门同意。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举行。讲座、报告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干 扰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第十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 《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办理。校内社团组织的成立必须 经学院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社 团组织开展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党的 教育方针,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办报必须经学院批 准,未经批准、不得出版、与校外社团进行联谊活动,必 须事先报请学生工作处同意;学生不得建立和参与跨越校 际的社团组织。
第十二条 校内各种宣传标牌必须规范,内容健康,禁止随意悬挂、竖立、宣传标语和标牌。
第十三条 师生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得破坏这个正常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的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学生串联、邀请校外人员进校"干预"同学间的矛盾,或纠纷或实施敲诈勒索,破坏学院的管理与秩序。对违纪此款规定的学生将根据院规从严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将个人间的矛盾或为某件事扩 大为系、班级间的纠纷或煽动起哄、闹事、罢课、破坏校 园秩序。 违纪此款规定将视情节给予校纪处分,甚至追究法律 责任。
第十六条 禁止学生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纪此款规定重严处理,还要受到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内打鸟和私人饲养家犬;禁止在教学区鸣汽车喇叭和放鞭炮以及其他干扰学校教学、工 作、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