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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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例

发表时间:2011-09-11点击次数:

怀职院行字[20064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 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机构,设立院、系、班、寝室四级。

(一)学院成立心理健康领导小组:设立心理咨询中心,中心隶属于学生处。

(二)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是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二级职能机构。负责本系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和实施。

(三)班级是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础单位,设立一至两名学生为心理健康委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四)寝室是心理危机干预的第一道防线,通常由寝室长担任。

第三条 院团委会、学生会是学生自我心理健康教育的群众机构,应安排相应干部协助学院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学生应当组建心理健康社团。第三章队伍建设与经费。

第四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队伍由专、兼职教师、心理健康协会和班级心理健康委员等机构和人员组成。专职教师按3000—5000:1的要求配备,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心理知识和任职条件。

(一)专职人员的任职条件是:具有心理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热心心理健康教育事业。

(二)兼职人员的任职条件是:热爱学生工作,热心心理健康教育事业,具有心理辅导的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第六条 切实加强对专兼职队伍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工作经验交流会和派出参加、考察、学习等形式不断提高这批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七条 专职心理教师对学生的心理问题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每周个别咨询、电话咨询、通信咨询时间不少于三天,每学年讲座不少于五场、小组辅导不少于三期。此外,根据需要还要承担心理辅导公选课。

第八条 兼职老师的心理辅导或咨询活动,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工作或给予相应的报酬。要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涵,坚持接近学生、亲近学生,掌握学生心理情况,发现学生心理问题,并及时上报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 学校提供专项经费,纳入预算,保障心理健康教育与队伍建设的经费开支。第四章工作任务、内容和职责

第十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大学生认识心理健康对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

(二)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帮助大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效开发心理潜能,培养创新精神,剖析心理现象,帮助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问题。

(三)传授心理调试方法,帮助大学生消除心理困惑,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珍爱生命、关心集体,悦纳自已、善待他人。

(四)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危机干预机制,努力减少大学生因为心理问题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使大学生认识自身,了解心理健康对成才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

(二)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途径,使大学生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自觉地开发智力潜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传授心理调适的方法,使大学生学会自我心理调适,有效消除心理困惑,自觉培养坚忍不拔的意志品质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自助能力,以及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

(四)剖析心理异常现象,使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主要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各种心理问题。

第十二条 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领导全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二)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三)布置工作任务;

(四)及时干预学生中的心理危机;

(五)组织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探讨和经验交流;

(六)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工作职责

(一)对全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中、长期规划,制定每学期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各系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三)负责全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辅导(咨询)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负责对全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五)宣传普及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确定每年新生入学的第三个星期为心理健康宣传周,525日为心理健康宣传日;

(六)多渠道开展日常心理咨询活动,组织团体心理辅导活动;

(七)对学生的心理疾病进行判断,进行危机干预或转介治疗;

(八)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工作交流活动;

(九)指导、帮助学生心理健康协会开展学生心理健康自助活动。

第十四条 系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系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本系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员开展工作;

(三)在院心理咨询中心指导下,对本系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做好本系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宣传普及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开展日常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对于典型个案及时向心理咨询中心汇报;

(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各种形式的工作交流活动;

(六)完成院心理咨询中心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系部的安排,制定本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配合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做好学生心理普查工作;

(三)指导本班心理健康委员开展工作;

(四)坚持走进、亲近学生,成为学生的"知心"朋友;

(五)做好日常学生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对心理问题比较严重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及时上报;

(六)组织学生参加院、系开展的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活动;

(七)完成学院和系部心理辅导机构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班级学生心健康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院、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安排,协助做好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工作;

(二)帮助同学做好自我心理调节,发现本班有心理障碍和行为异常的学生,及时上报系、院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机构;

(三)完成院、系心理辅导机构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寝室心理信息员

(一)按时参加心理咨询中心召集的心理信息员会议,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和创意,学会与老师和其他信息员合作。

(二)认真完成班主任及心理委员交于的各项心理健康教育任务。

(三)深入观察寝室人员的心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由心理委员。

(四)做好寝室心理信息员的一切保密工作,维护同学的权益。

 

第五章 心理咨询中心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制度

(一)不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

(二)在咨询关系建立以前,必须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性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三)心理咨询人员与来访者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工作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

(四)一旦发现来访者有伤害自身或他人的倾向或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和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工作人员进行磋商。

第十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原则:

(一)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既要帮助大学生优化心理素质,又要帮助大学生培养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二)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既要开展面向全体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更要根据不同情况,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

(三)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既要通过课堂教学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又要组织大学生参加陶冶情操、磨练意志的课外文体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四)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教师的教育引导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大学生心理调适能力。

(五)坚持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既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又要为大学生办实事、办好事。

第二十条 心理咨询保密制度

(一)咨询师必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二)当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时,在处理过程中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三)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象和其他资料,这些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四)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录音、录象,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该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心理危机干预

第二十一条 危机干预的对象

(一)遭遇突发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遭遇性危机、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的学生。

(二)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三)既往有自杀未遂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四)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五)学习压力过大、学习困难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

生。

(六)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七)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八)性格过于内向、孤僻、缺乏社会支持的学生。

(九)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十)家境贫困、经济负担重、深感自卑的学生。

(十一)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十二)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尤其要关注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其危险程度更大,应成为重点干预的对象。

第二十二条 危机干预的程序

(一)观察:寝室心理信息员、心理委员、辅导员密切关注本班学生是否有行为异常的情况。

(二)确认:对大学生个体危机状态的确认,要根据自杀、出走等学生的一般心理表现和生存状态来进行判断。一般认为,有以下情况者就表明该生存在较大的心理危机:(1)具有明显的外部精神刺激,如考试多门不及格、评优落选、失恋家庭纠纷、人际关系危机、严重的身体疾患等。(2)情绪低落、长期抑郁、自责自罪、存在强烈的罪恶感和无用感。(3)性格孤僻内向,与周围同学缺乏情感交流,拒绝社会、学校的人际交往和各种集体活动,丧失社会心理支持。(4)有严重的不良家庭成长环境,如缺乏家庭温暖、父母离异、被人遗弃、家庭经济困难等。(5)缺乏明确的生活目标,对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现象不满,对今后的学习、就业沮丧绝望。(6)精神障碍者,慢性酒精中毒者。(7)谈论过自杀,直接或间接有过自杀、出走的暗示或威胁,亲友中有自杀行为或自杀意图者。

(三)上报:辅导员确认学生心理危机后向系部汇报情况,系部汇报给学院心理咨询中心。

(四)研究:心理咨询中心根据汇报上来的具体情况,确定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五)干预通过上述特征确认该生有较为严重的心理危机后:

第一步:确定问题。辅导员通过观察和倾听,迅速确定问题的严重程度,及时将情况上报给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和副主任,再由系部汇报给心理咨询中心,并和家长取得联系,建立危机状态档案,制定危机干预的方案。

第二步:保护当事人安全。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指导下,由系部安排和组织班级同学对有自杀、出走倾向者进行不间断的看护,确保该生的生命安全,并要注意危机干预者的人身安全。

第三步:给予心理危机者心理支持。争取与其保持沟通与交流,注意有选择地多倾听,多肯定,使他(她)有充分的心理宣泄。同时,帮助他(她)调整思绪,给予一些必要的心理辅导,减轻其焦虑程度。

第四步:给予心理危机者精神支持。为他(她)提供一个他所关心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应付机制,减轻其心理冲突,矫正其情绪的失衡状态,给当事人适当的激励,使其有足够的信心,坚信自己有处理危机的能力。

第五步:与心理危机者进一步沟通,得到他(她)不再自杀的承诺,必要时把他(她)托付给家长,结束干预。

第二十三条危机干预的措施

(一)问卷排查: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及时了解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把存在心理障碍的学生名单及时通报给各系部,让系部和辅导员(班主任)及时备案,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馈给心理咨询中心。

(二)日常观察:辅导员(班主任)注意观察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特别是对普查中有心理障碍的学生要特别注意,一旦有异常情况发生,要及时汇报。

(三)承警建档:心理咨询中心按照普查和日常观察的结果,把发现的有心理障碍的学生按照标准分类,并建立有问题学生的心理档案。

(四)包干负责:按照一个学生,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要求进行包干负责。

(五)跟踪服务:对危机干预成功的学生,心理教师、辅导员(班主任)要密切关注他们的后续行为表现。

(六)医院治疗:对没有干预成功的学生以及不能够进行干预的学生及时转介给相关的医疗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心理健康咨询中心负责解释。各系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咨询中心

2009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