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职院学发〔2023〕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6号文件以及《教育部关于
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
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
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 《高
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 《关于加
强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2020〕12号等文件精神,大
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
的学生,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
来的各种伤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
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
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
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
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后勤保卫处、政
治理论课部、二级学院心理辅导站、校医务室等单位负责人担任。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
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
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
第四条心理咨询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 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 危机风险化解。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二级学院主管 学生工作的书记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二级学院全 体学生工作干部尤其是心理委员应积极协助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做好 本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要积极组建、大力扶持二级学院心理辅导 站,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学生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 机干预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预警对象
第七条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 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 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身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 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 机。
第八条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 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遭遇突发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 生重大变故、遭遇性危机、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的学生;
(二)患有重性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 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学生;
(三)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抑郁症、焦虑症、恐怖症、强迫 症、癔症等疾病的学生;
(四)有自伤行为、自杀倾向、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 自杀者的学生;
(五)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六)学习压力过大、学习困难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七)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八)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九)性格过于内向、孤僻、缺乏社会支持的学生;
(十)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十一)家境贫困、经济负担重、深感自卑的学生;
(十二)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
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十三)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尤其要关注上述
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其危险程度更大,应成为重点干预的对象。
第九条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
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
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
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
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
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预防教育
第十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
政治理论课部、心理咨询中心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
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
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
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学
生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
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 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 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 题等开展教育;应通过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 教育活动,在校院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 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 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早期预警
第十二条做好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 状况变化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 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三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一)心理咨询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根据 普查结果与辅导员的反馈、心理咨询中心的回访综合筛选出心理危 机个体,与二级学院心理辅导站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 转化工作。
(二)二级学院每学期对以下七类重点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排 查:对不能顺利毕业学生的排查;对入学后多门功课不及格学生的 排查;对单亲家庭学生的重点排查;对失恋学生的重点排查;对家 庭出现重大变故学生的排查;对言行前后出现重大变化或反应异常 学生的排查;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排查。
(三)排查结束后二级学院要把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名单交到 心理咨询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 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 理问题报告制度。
(一)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 学生的心理状况每周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汇报一次,发现同学有明显
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心理辅导站汇报,并填写
《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上交心理咨询中心。
(二)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心
理健康协会成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寝室心灵护航员等学生骨
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
做到每周都向学生辅导员了解全校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并及时
将重点关注学生情况上报心理咨询中心。
(三)二级学院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
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或其他快捷的形式上
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心理咨询中心上报。
(四)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
其处理情况,心理咨询中心应及时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
组汇报。
第十五条建立医务室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校医务室应将
有心理危机前来求医的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在24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报告给心理咨询中心。
第十六条建立心理咨询老师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心理咨
询老师在心理咨询室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在24小时
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心理咨询中心办公室。
第十七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心理危机评估小组对
二级学院、校医务室、心理咨询老师等上报上来的存在心理危机的
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转介
市内心理危机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建档备案。心理咨询中心将
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或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建档,实行动
态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心理咨询中心及
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档案的
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结果、二级学院上报的有心理
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有心理危机倾
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二级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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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对于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档案的学生或突出 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其 危机程度由心理危机评估小组确定。
第二十一条建立支持系统。学校和二级学院要通过开展丰富 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 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 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 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 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 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二级学院应动员有心理 障碍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 生亲人来院陪伴学生。
第二十二条建立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 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学校接受心理咨 询或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可辅以药物治疗。对 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在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 上,在相应的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对症状表现严重、 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及时通知该生家长送其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 治疗。如果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在危机干预响应期间内未能明确 诊断、遵医嘱住院治疗、按时服药、及时复查等,将由心理危机鉴 定与干预评估小组依据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 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二级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 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 张性并可能攻击的对象,二级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 询老师、医务室医生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 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学生心理危机鉴 定与干预评估小组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第二十四条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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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护。
(一)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校院应成
立以学生干部、心理健康协会骨干为负责人及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
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
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校院汇报该生的情况。
(二)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
校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
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
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三)经心理危机评估小组或心理健康专家评估确认有严重心
理危机,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二级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让
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对学生作休学处理。在二级学院
与学生家长做安全责任移交之前,二级学院应对该生做24小时特别
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二级学院应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
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
(四)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二级学
院应指派专人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
监护。
第二十五条建立救助系统。心理咨询中心办公室开通“心灵
驿站”心理热线电话,派专人值班,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
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
在二级学院的学生工作领导,应在收到消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
即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后勤保卫处、校医务室等部门。上述各部门
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
二级学院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
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学生工作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二)后勤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二级学院对当事人实施
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二级学院及医
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三)校医务室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
护送其至相关医院治疗;
(四)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组负责制定心 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第 七 章 后 期 跟 踪
第二十六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办理外,还应向所在二级学院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 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后,二级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 安排,帮助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 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二 级学院心理辅导站每月与其谈心一次,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 其心理状况,并向心理咨询中心上报。
第二十八条心理咨询中心要根据二级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 心理咨询老师和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 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 二级学院。
第二十九条对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 学生,校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 干部、心理健康协会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 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心理咨询中心应 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心理咨询老师和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 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 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培训制度。心理咨询中心应对心理咨询的老师、学生工
干实行定期培训。
(二)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
生所在二级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日记、信
件复印件等)提供给心理咨询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
休学、转学、复学的,二级学院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心理咨询中
心。
(三)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
的,其疾病应经学校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组鉴定,或到学校
心理咨询中心指定的专业医院鉴定。
(四)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
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
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对部门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具体说来,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部门或个人责任: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部门协助而部门负责人不
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部门或个人,在接到学生心理
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现场不配合、不
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二级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
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四)校医务室在相关部门出具了证明的情况下,因经费问题
而拒绝向学生实施紧急救治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二级学校应针对本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 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二级学院学生心理 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 常性地对本二级学院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 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 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等重点人群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 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三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 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 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心理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