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职院学工委 [2006]10号
为加强毕业生实习管理,维持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毕业实习规范有序地进行,便于更好地为离校后毕业实习生服务,经学生工作处、系部、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协商,特制订如下规定:一、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进入毕业实习的学生,才允许离校毕业实习,不得私自提前离校。
二、 凡我院毕业实习生,先由自己提出申请,由班主任签字(集体实习由班主任报系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到教务处填写毕业生实习卡,再行安排。
三、 对于在校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学院优先推荐,并出具证明材料;
四、 实习期间,学生学历证明,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签发;
五、 离校前学生必须按规定将有关费用(学费、实习成本费、办证费等)交清;
六、 离校前学生必须按规定将公物退回,且持离校单,到各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后,才能办理实习手续;七、不能提前实习,必须按教学计划完成相关学习任务。
八、 对于擅自离校实习的学生(指没有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离校后在校外发生的一切后果其责任由本人承担,并视为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资格,不再办理毕业证等手续;
九、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