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职院学工委 [2006]22号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确保为社会提供合格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对我院毕业证书发放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 毕业证书归口学生工作处管理,院长审核毕业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 建立毕业证书发放登记册,其内容包括班级、姓名、毕业证书编号、发放日期、领证人签名、备注等。三、毕业证书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上旬。
四、 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及毕业证书发放操作流程:学生所在系(部)于毕业实习离校前完成毕业生资格初审寅学生工作处复审寅院长审核寅省教育厅审批寅学生工作处造册寅系(部)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安排毕业班学生办理毕业离校单和相关离校手续寅学生工作处发放毕业证、学生签字领取。
五、 学校颁发的结业证书在下列情况下可换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时间为换证之日。
(一) 因课程考核不合格原因,经本人向教务处、系(部)申请重修重考后成绩合格的。
(二) 因毕业考核不合格原因,经本人向教务处、系(部)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届毕业考核,成绩合格的。
(三) 因生产实习不合格原因,经补实习且考核合格的。六、学校颁发的结业证书在下列情况下不换发毕业证书。
(一)无故不申请参加重修重考的。(二)已申请参加重修重考,成绩仍不合格,且三年制学生在校修读年限达6年以上,五年制学生在校修读年限达8年以上。
七、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八、 所发给的毕业证书,学生应妥善保管,无论何种原因遗失、损坏,一律不予补发,只能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学校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