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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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表时间:2020-03-31点击次数: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构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院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院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等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者,且危害后果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

2.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

3.在本院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4.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办法。

5.涉外活动违纪。

6.违纪群体为首。

7.学生干部违纪。

8.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毕业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需撤销处分后才能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准予领取毕业证,否则毕业证延迟领取。

第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1.学生的处分主要由学生工作处主管。

2.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和记过处分,由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下同)查证,系(部)办公会讨论通过并行文,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也可由学生工作处直接查处并行文。

3.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系

(部)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则需由保卫处提出佐证材料和案件处理意见,交学生工作处综合成文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院领导批准行文。

4.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系

(部)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则需由保卫处提出佐证材料和案件处理意见,交学生工作处综合成文由学生工作委员审议后签署审核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对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5.学生的处分均须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并由各系(部)负责告知学生和学生家长。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未经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处分不得撤销。

6.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部)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与学生所属系(部)按规定处理。

7.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相关系(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7天内,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院学生工作处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并对相关系

(部)进行通报批评。

8.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直接干预违纪事件的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提交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进行讨论,并做出集体决议,集体决议结论作为最终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系

(部)需严格、及时的按照最终处理意见执行。

9.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于一年后申请撤销处分;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学生工作处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由院保卫处协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1.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院各种奖励、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2.毕业证的发放按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处分通知书由所在系(部)负责下达给学生本人,学生应在10天内由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或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签字的,由系(部)记录在案;处分通知书下达10天后学生仍未签字,系(部)需将情况报送学生工作处,由学工委会议专题讨论,若仍确认违纪情况属实,可直接由学生工作处行文处分。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学院、系(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公布时必须注意保护学生私人信息,并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请,各系(部)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有权向学院提出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阳光服务中心提出,学院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十六条 申请撤销处分的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受处分时间、原因和撤销处分的理由)。

2.辅导员(班主任)召集本班同学召开会议研究,听取多方意见。同意后由班长代表班委会签署意见,同时,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

3.系(部)召开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同意后系(部)报送学生工作处按流程行文撤销。

分 则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2.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3.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4.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

5.偷窃、哄抢、抢夺、诈骗、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送交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6.为作案者站岗、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藏者。

7.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8.偷窃公章、证件、文件、档案等物品者。

9.将他人遗忘物或明知他人丢失物占为己有者。

10.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11.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12.明知赃物而购买者。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者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几条中,学生被司法机关拘留不在校期间,均以旷课计。

第十九条 破坏和损害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不满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擅自出借、出租、挪用公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违反消防规定,或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者,未造成损害后果,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害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触犯本条前三项规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一)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经法医鉴定致他人轻伤或以上等级伤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事件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在校期间屡次打架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不尊重、言语轻漫、态度恶劣对待教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具,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因打架斗殴致人身伤害者,除按规定接受纪律处分外,还需向受害者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      对伪证者,给予下列处分: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      对酗酒滋事或其他寻衅滋事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酗酒者,给予记过处分;酗酒滋事或其他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酗酒滋事或其他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章程及助学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大学学生军训规则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反动或淫秽内容者,给予记过处

分;

2.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涉嫌网络诈骗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它有害数据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利用电脑网络对他人公然进行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诽谤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按国家信息保密条例处理;违反上述四项规定,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聚众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聚赌抽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有赌博行为,或为他人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聚众抽头或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偷听、偷看、传抄淫秽的书报、手抄本、黄色的音像、书刊,刻画淫秽字画及其他流氓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1.偷看淫秽书画、音像、收听淫秽录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刻画、书写淫秽字画或有损他人名誉、人格之图像、语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传播、传抄、翻印淫秽书画、手抄本、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开除学籍以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规定,使用电热杯、电棒、电炉、热得快、烤火器等大功率电器者,除没收电器具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凡是使用大功率电器具者,视情节对当事人处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2.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其它炊具者,给予记过处分;

3.在宿舍做饭者,除没收炊具外,给予记过处分;

4.引起火灾,造成后果,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拒绝配合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章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院紧急值班电话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扰乱课堂、图书馆、会场、食堂、学生宿舍(公寓)等学院公共场所秩序,起哄闹事,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记过处分;

4.在校期间私自下河游泳者,由学生本人承担因下河游泳引起的全部不良后果和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八条 生活作风和行为不检点造成不良后果者:

1.对男女学生交往中,有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以威胁、恐吓或其他非道德手段强行骚扰或侮辱异性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一学年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擅自离校者,一天按旷课6小时计算,节、假日除外,但节、假日或双休日是开学报到时间的仍按平时对待),处分办法参见《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节第20条。有旷课行为尚不够处分条件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对造成校园环境污染,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从楼上往楼下吐痰、泼水、乱扔杂物、纸屑以及往厕所、水槽内乱倒杂物者。

2.在教室、宿舍和其它公共场所及其桌椅上乱写、乱画、张贴广告传单,随意在房间或走廊上燃烧纸张及其它物品,造成污染者。

3.在校园内放高音量的音响设备及不在规定的时间搞娱乐活动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休息秩序而不听劝阻者。

4.晚就寝后仍玩电脑影响他人休息者。

5.有其它污染行为,情节严重者。

对具有前二项行为者,应责其清扫或清洗干净。

第三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1)        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伪造各类有价证券。

(2)        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

(3)        违反医院有关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

(4)        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

3.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

榆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4.造谣、诬陷他人、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实习过程中,不听带队教师指挥,造成不良后果,受到实习单位点名批评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1.未办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或无故不按时到校报到注册者,按旷课计。

2.从事色情服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或嫖娼,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经教育仍未搬回学生宿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凡撕毁学校所张贴的重要“布告”、通知”、“通报”、

“通告”等,给予记过处分。

5.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

6.凡受到系(部)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晚归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强行进入学校、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凡是翻墙、翻窗出入校园或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凡在宿舍内从事经商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没收商品。

9.防碍学生干部执行公务,对学生干部进行人身侵犯和人格侮辱者,给予记过处分。

10.夜不归宿,一晚予以记过处分,两晚以上予以留校察看

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1.违反学生仪表和着装规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2.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凡本条例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在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来校培训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各系(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8月31日修订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怀职院行字 [2017]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增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保证学校对学生工作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及单位委托培养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诚实、严肃、认真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校内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该委员会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下设学生申诉调解中心。

第六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纪检监察室、教务处、保卫处、学生处、系部、教育阳光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阳光服务中心,下设学生申诉调解室。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兼学生申诉调解室主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调解室设在学院教育阳光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研究。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将不予受理。三人以上因同一事件受处理或处分的共同申诉,由共同申诉人选出 1-2人做代表,并出具委托书。重大事件或有特殊情形可不受此限。

第十条 申诉的范围:

(1) 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 对学生本人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

(3) 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害;

(4)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5) 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教育阳光服务中心学生申诉调解室。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构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2)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    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        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        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3)不予受理,同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诉人;第十四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立即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除申诉人撤回或中途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在接到有效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人无法联系的,可以公告送达。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诉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原处理或处分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提出予以撤销的意见;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提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的意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提出重新作出决定的意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原处理决定提出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的复查意见,应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查证或开听证会调查、查证的方式进行申诉复议事实依据调查。采取书面审查、查证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查证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调查查证的基础上对申诉事件的处理时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涉及学生隐私权的或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不公开进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取申诉人的情况说明后,依据调查、查证的实际对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决定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不得委托代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中如与申诉事务或申诉人有直接关联或具有亲属关系的应行回避。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作(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者,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湖南省教育厅提起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期内,除开除学籍的处理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未作出申诉复查结论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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