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职院发〔2023〕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 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增 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湖南省教育 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9〕18号)的要求,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特困免补助学经费是按每年学费收入的 4%提取的专项经费。勤工助学、特困免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 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 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三全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通过勤工 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 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 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 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 前提下,有序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 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
德的活动。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学校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协调全院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工作。
第八条 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特困免补工作。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校学生勤工助学、特困免补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特困免补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生工作处及关工委要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勤工助学、特困免补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管理并合理使用勤工助学、特困免补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劳动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监督,加强对特困免补学生的跟踪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审核、发布、指导、监督和考核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助关工委搞好特困免补学生的家访考察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 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 生。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特困 免补经费的审核。
第十七条 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内外勤工 助学信息,开拓校内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岗位类型
第十八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学生自主管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照每名困 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的标准、每小时不低于12元的 工资测算当年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岗位数及经费,统筹安排, 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 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三)特困免补助学原则上对因病致贫、灾害致贫、父母离异 致贫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帮困助学,补偿额度为1000-4000元。
第十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 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 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 活动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 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员的社会工作及学生参加的各种志愿活动,不按勤工助学计算。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学年公布一次,校内有关部门必须于学年末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下一学年度岗位申请,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向学生公开发布本学年勤工助学岗位信息。临时岗位信息随时发布。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建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情况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结合上岗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上岗工作时间。为保证学生的学业和身体健康,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超出部分不予计算酬金。
第二十五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一人一个岗位,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擅自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签订用工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出现违规操作等方面事故,其责任由上岗学生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人单位请假。对于擅自离岗两周(节假日往后顺延)的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学生因故 要退出勤工助学,需提前一周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 位批准后,报学生工作部门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 全,为其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 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 身心健康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 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实行岗位聘任制,聘岗工作原则上每学 年进行一次,临时岗位可随时聘用。
第六章 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一)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日制在籍在读,能正常参加学习活动;
2.遵纪守法,无警告以上处分;
3.生活俭朴、品行端正、吃苦耐劳,具有符合岗位所需特长; 4.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原则上无课程不及格记录;
5.根据《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家庭 经济困难且统计在册的,优先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 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
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二)申请特困免补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无任何违纪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简朴;
4.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重病、大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经 济特别困难的;
5.家庭出现突然变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